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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序(3)

2013-04-14 
第一审程序

  五、简答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9.案情介绍:高×(男,45岁)、陈×(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冒充陈×前夫邱××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13耐许,高×在上述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了房邱××所有的房屋门锁。当高×进入邱××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房间的李×(女,邱××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高×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的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经预谋冒充陈×前夫邱××的名义,将邱××、陈×共同所有的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的房屋出卖。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在该屋清理物品时,被李×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高×唯恐事情败露,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并向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李×的母亲(王××)委托律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原告王××的诉讼代理人郑×诉称:被告高×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王××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的辱骂情况下,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从轻处罚。

  问题:假设你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请你根据上述情况制作一份判决书。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正确答案: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中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女,58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区××路××号,系被害人李×之母。

  诉讼代理人: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男,45岁(××××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北京市,无业,住北京市××区×路×号院×楼××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以京检×分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杀人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派检察员××、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武×;附带民亭诉讼原告人王××、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重点突出描述高×故意杀人的经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的诉讼代理人郑×在法庭审理中诉称:被告人高×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高×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万余元,并向法庭提交了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高×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杀人.事实未提出辩解。高×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辱骂的情况下,情绪失控杀人,主观恶性小,建议对高×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简要陈述犯.罪事实,针对高×的犯罪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来描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据名称)证明……(案件事实)

  2.××××(证据名称)证明……(案件事实)

  ……

  对于高×辩护人提出的高×是在受到被害人李×的辱骂,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杀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为对高×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高×杀害被害人李×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遭受丧葬费、赡养费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原告人王××提供的丧葬费单据、原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高×的犯罪行为确使王××遭受的经济损失,高×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第×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三、随案移送的证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六、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20.李某,男,24岁,因盗窃案于2009年4月被逮捕,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指定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该案。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案情比较复杂,应由合议庭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符合简易程序条件,自己有权决定审判的组织形式,遂于2009年5月6日指派审判员王某开庭审理。法庭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患有精神病,其盗窃行为是病情所致。人民法院便指定该县医院为李某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经过1个半月时间的鉴定,李某确为精神病患者,审判员王某于7月8日作出无罪判决。7月15日,在押被告人李某得以释放。

  问题:

  (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本案中,辩护人提出李某患有精神病后,一审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是否有误?请说明理由。

  (4)本案中,一审法院的审理是否超出法定期间?请说明理由。

  (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①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案属于公诉案件,即应符合第①项的条件。而《刑诉解释》第218条对此作了更详细的说明: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据此,法院没有自主权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须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本案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就不得坚持适用。

  (2)对被告人李某的精神病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不应由法院指定的该县医院进行,而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一审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的程序有误。《刑诉解释》第2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①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根据《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实际上是提出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辩护理由,是在作无罪辩护。对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将简易程序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4)一审法院的审理未超出审理期限。《羽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刑诉解释》第103条第3款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1日至下一个月最后1日为1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由此,人民法院实际的审理时间自5月6日始;中间经过1个半月的精神病鉴定时间和20日的审理期限,至7月11日期间届满。法院在7月8日宣判未超过审限。

  (5)释放被告人李某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在7月8日被宣判无罪后,7月15日才得以释放,违反了此法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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