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
1.经常项目的概念
经常项目,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是最主要的内容。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1.出口收汇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事后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境内的管理做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是指外汇管理部门以进口足额到货为标准,对贸易付汇的真实性进行事后甄别。
2.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制度
从2005年3月开始,外汇管理部门对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制度
境内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规定的支付需求;
(2)近两年内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3)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4)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
(1)出口收入;
(2)账户资金孳息;
(3)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包括:
(1)货物贸易项下支出;
(2)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
(3)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
(4)经外汇局批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
(5)调回境内;
(6)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1.个人外汇管理一般规定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经常项目下个人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概述:
1.资本项目的概念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放弃、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2.对资本项目外汇实施管制的必要性
(1)有助于避免短期资本流动剧烈变动引起的国际收支危机或汇率波动
(2)保证改革措施的稳步有序推进,防止行业垄断
(3)对资本流动实行必要管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原则并不违背
3.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4.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的使用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二、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
(1)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2)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用于境内的再投资。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购付汇,汇出境外,不受限制。
2.境外直接投资
(1)2009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变动收入(如撤资、清算等)调回境内仍需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其目的在于防止异常资金流入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