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13题共用题干)
甲向乙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丙自出票日起1月内向付款人丁提示付款,请根据票据法规定回答:
11.假设丙在背书受让该票据后并未提示付款,而是将其背书转让给辛,以下四种情形中,辛取得票据权利的情况是:( )
A.丙在汇票上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B.丙在汇票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C.丙在汇票上的背书附有条件
D.丙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背书转让给辛
12.假设丙在背书受让该汇票后并未提示付款,而是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又背书转让给乙,乙在提示付款时遭到付款人丁的拒绝,则乙可以对下列哪些票据关系人行使追索权?( )
A.甲
B.甲、丙
C.甲、丙、戊
D.甲、戊
13.假设付款人丁拒绝付款且向丙出具拒绝证明,丙因保管不慎将该证明遗失,未能按期向前手出示拒绝证明,则发生以下哪些法律后果?( )
A.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B.丙并未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因此而造成其前手的损失,丙应负赔偿责任
C.付款人丁仍应当对丙承担责任
D.付款人丁不再对丙承担责任,丙只能向出票人行便追索权
正确答案:11.AC;12.A;13.AC 解题思路:6.本题涉及票据背书的效力问题依据《票据法》,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不限制票据权利的转移,只是限制后手票据人对限制转让背书人的追索权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不为票据权利转让票据上背书附有条件的,该记载条件无效,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转移票据金额部分背书转让为无效转让故本题选项为AC7.本题涉及持票人追索权问题依照《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故本题选项为A8.本题涉及追索权问题依照《票据法》第65条的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故本题选项为AC
(14-18题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公司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货款。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承兑协议,约定A银行承兑该汇票,甲公司将汇票金额足额打入其在A银行开立的账户。2010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付款日期为见票后3个月付款。2010年1月15日,乙公司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承兑。2010年1月20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2010年1月30日,丙公司持汇票到B银行贴现,B银行审查后予以贴现。2010年4月15日,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自己未收到甲公司的款项为由拒绝付款。B银行向丙公司追索,2010年4月30日,丙公司向B银行付款;2010年5月2日,同时向乙公司和甲公司追索,乙公司拒绝付款,甲公司以自己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为由拒绝付款。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4.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下列哪些关系?( )
A.票据关系
B.票据资金关系
C.票据预约关系
D.票据原因关系
15.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丙公司又将汇票贴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汇票无效
B.贴现行为无效
C.乙公司对B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D.甲公司对B银行不承担票据责任
16.丙公司向B银行支付的款项包括:( )
A.汇票金额10万元
B.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4月30日10万元的利息
C.B银行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
D.B银行向丙公司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7.丙公司向甲公司再追索的权利时效期间是:( )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A银行无权向B银行拒绝付款
B.甲公司无权拒绝丙公司的追索请求
C.乙公司无权拒绝丙公司的追索请求
D.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14.ACD;15.C;16.ABCD;17.A;18.AB 解题思路:1.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基于出票行为与乙公司之间发生票据关系票据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理由,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就汇票的种类、金额等达成协议而产生的关系是票据预约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指汇票或支票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发生的关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票据资金关系2.《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应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任3.根据《票据法》第70条关于追索金额和费用的规定4.根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可知,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是3个月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各自独立A银行对汇票进行了承兑,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不能以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持票人抗辩甲公司作为出票人,不能以与收款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对收款人的后手抗辩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目的之一是防止追索金额的扩大,因此丙公司向B银行支付追索款项后,乙公司可以拒绝向丙公司支付追索款项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9.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人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派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2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
问题:
(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
(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汇票实现其质押权?为什么?
(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
(1)该汇票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甲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乙的债务,另外200万元用作联营投资,都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因此,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甲作为出票人就应当对乙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义务,丙银行作为承兑人,亦难逃付款之责。
(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不应支持,丁银行不应返还汇票。因为虽然乙违反了其和甲、丙的三方协议,但是汇票是有效的,而且已被乙用来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甲、丙只能根据违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要求乙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乙返还汇票。由于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故丁银行也没有返还汇票的义务。
(3)丁银行可以就该汇票实现其质押权。因为既然丁银行与乙之间的质押是合法有效的,在乙不能到期还款时,丁银行当然可以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就质押物行使其质押权。
(4)应该由B市法院进行判决。B市法院可以判决丙银行依照汇票文义付款,鉴于乙已经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而丁银行握有该汇票作抵押,丙银行应当向丁银行支付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