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工程价款结算
一、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意义(两方面)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二)工程预付款结算
1、预付款的数额和拨付时间
预付款的数额和拨付时间,以合同专用条款中的约定为准。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业主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2、预付款的拨付及违约责任
业主不按约定预付,承包商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业主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业主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商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业主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款的扣回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4、其他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业主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三)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1、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
(2)分段结算与支付。
2、工程量计算(前面章节已介绍过)
(1)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监理(业主)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商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监理(业主)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业主)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致使承包商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已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商报告中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业主)不予计量。
3、工程进度款支付(前面章节已介绍过)
工程量核实以后,业主应该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拨付比例或数额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1)根据确定的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商向监理(业主)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业主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量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4)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商可停止施工,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题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按合同金额的()比例区间预付。
A.5%-25%
B.10%-25%
C.5%-30%
D.10%-30%
答案:D
典型题目: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监理(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业主)接到报告后()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如未及时核实完,则承包商报告中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A.7
B.10
C.14
D.28
答案:C
典型题目: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支付。
A.14天内
B.28天内
C.与工程进度款同期
D.竣工结算时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