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题
1
[答案]
(1)甲聘任A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均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对这些事项如何处理未作约定,因此需要合伙人一致决定,甲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这两个事项不合法。
(2)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C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虽然甲的行为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眼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本例中,C公司为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其他合伙人不得以甲超越职权范围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效力。
(3)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甲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合伙人内部的关系是按份关系,但对外的关系则是连带关系,不能以内部的按份性对抗外部的连带性。
(4)丙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成立。丙以劳务出资的方式成为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丁退伙之前,所以丁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C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现合伙人甲、乙、丙、戊追偿。追偿的数额分别是8万元、8万元、4万元和4万元。
(6)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戊不得向债权人C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7)经营管理人员A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A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此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种情况是当然退伙的情形,无须合伙企业对其除名。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
2
[答案]
(1)股权并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丙企业承继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本例中,甲公司与某国资委签订的是股权并购协议,并购后设立的丙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乙公司的债权债务。
(2)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l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本例中,甲公司要么在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1 200万美元,要么经审批机关批准,在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至少支付720万(1 200×60%)美元,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所以双方约定的“甲公司应当自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是不合法的。
(3)丙企业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 000万美元,则投资总额的上限应为9 000万美元,而双方拟定为l0 000万美元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4)丙企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且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5)丙企业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根据有关规定,服务性行业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丙企业所从事的彩扩、洗像业为服务性行业,因此应当约定经营期限。
(6)甲公司应当履行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报告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并购~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的情形之一时,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3
[答案]
(1)甲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析]
4
[答案]
(1)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了募集设立的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由于募集设立影响较大,《公司法》对募集设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而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多处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①依《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募集。”而该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仅认购2400股,少于股份总数8000股的35%,只占30%,因此,如要创立该公司,则须增加出资,增加认股。
②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的,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而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这一点不合法。
(2)如果我是一名认股人,我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人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而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认股人有权要求该企业返还他们所认缴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
[答案] 1.甲公司股东如果以书面形式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董事会组成人员调整方案表示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 甲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询。王某被拒绝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询。
3. 丙公司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公司,理由是:丙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规定没有限制法人投资的一人公司再投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 不可以。理由是: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乙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证券法》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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