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一、本类概述
本类共分4个章(第64章一第67章)。
前三个章按用途开列标题,所以本类的多数商品是按用途列名的,它们几乎都排除于所用材料的类章。例如皮鞋、皮帽不应归入第42章而应归入本类。
二、本类各章的结构及商品范围
1、第64章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注意掌握:本章不包括哪些品目即可。
2、第65章帽类及其零件
注意掌握:本章不包括哪些品目即可。
3、第66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归类的时注意本章不包括哪些品目,另外还有章注二,关于66.03品目不包括的内容。
4、第67章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注意章注一本章不包括哪些品目。
第十二类 归类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三、归类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1、旧鞋靴和帽类的归类。
明显穿用过,并且报验时呈散装、捆装、大袋装或类似大包装的(除石棉以外材料制成的鞋靴和帽类外),应归入品目63.09;
※注意:石棉制的鞋靴和帽类应归入品目68.12。
2、滑冰鞋的归类。
装有冰刀或轮子的归入第95章;未装有冰刀或轮子按运动鞋靴归入第64章。
3、鞋靴零件(品目64.06)的范围。
主要包括:鞋面零件;硬衬、内底、中底和外底;鞋跟及活动式配件等。
用塑料(丙烯聚合物)扁条(宽度6mm)编结的缏条缝合成的遮阳帽
答案:6504.0000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一、本类概述
本类共分3个章(第68章~第70章)。
1、68章的货品大都是25章货品经进一步加工所得;
(例如: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2、69章主要包括成型后经过烧制陶瓷制品;
3、70章主要包括各种玻璃制品;
二、本类各章的结构及应注意的地方
1、第68章
(1)本章共有15个品目,主要包括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基本上是按照加工程度由浅至深的顺序排列品目的。
(2)注意区分68章和25章的品目
主要区别就在于:68章的货品大都是第25章的货品经过进一步加工所的得。或者说,68章货品的加工范围已经超出了第25章所允许的范围。
(3)在68章中,注意6812.9100这个品目,是服装、衣着附件、帽类及鞋靴。这是用石棉制成的服装、衣着附件、帽类及鞋靴。
※以石棉为原料的制成品,归入到68章。
第69章 陶瓷产品
2、第69章陶瓷产品
本章共有14个品目,本章产品的主要特点是成型后加以烧制而得的陶瓷产品。
本章陶瓷产品主要根据组成成分和所采取的烧制工序及用途分成两个分章。
第70章玻璃及其制品
3、第70章玻璃及其制品
主要包括各种玻璃及其制品。
本章基本上是按照加工程度由浅至深的顺序,同时兼顾了制造方法、材质类别及用途的不同排列品目的。
注意7015.9010,钟表玻璃,要归入到70章,而不是归入到91章钟表及其零件。
注意:以13类商品为原材料制得的16类的商品,归入13类,不能归入16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