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珠海园区及其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珠海园区简介
1、含义
珠澳跨境工业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珠海经济特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跨越珠海和澳门关境线,由中国海关和澳门海关共同监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功能(重要考点)
既具备保税区的功能,又具备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既可以从事保税物流,又可以从事保税加工,还可以从事国际贸易,是海关综合保税监管的特殊区域。
(2)业务范围(参见教材131)
3、管理
(1)禁止事项
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珠海园区。
②珠海园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
③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珠海园区居住
(2)企业管理: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
(3)对加工贸易的管理:
①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应当每年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销。有关单证至少保留3年。
②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③区内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不征收缓税利息。
(4)对特殊情况
遭遇不可抗力,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区内企业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海关。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的:
①灭失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依法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②进境货物损坏可再利用的,可向海关办理退运。要求退运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珠海园区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实际状态办理海关手续。
③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损坏,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并且向区外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同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的货物。
※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的:
①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的,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②从境内区外进入珠海园区的,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出口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款,海关根据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二)报关程序
1、与境外之间
海关对园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既具备保税区的功能,又具备出口加工区的功能。既可以从事保税物流,又可以从事保税加工,还可以从事国际贸易,是海关综合保税监管的特殊区域。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
(1)珠海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
由区内企业填制“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外收货人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向珠海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2)进区,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珠海园区视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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