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
构成制定/发布机关效力层级
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1
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2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3
会计规范性文件4
2.会计法律
(1)《会计法》
(2)《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行政法规
(1)《总会计师条例》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2.规范的制定
(1)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具体办法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备案。
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应当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并非事必躬亲、直接代替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
4.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
三、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1)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的更正
①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②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③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2.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依据;
(2)除结账、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负担的单位。
(三)会计账簿
1.分类
标准分类
用途不同序时账簿(日记账)
分类账簿总分类账
明细分类账
备查账簿(辅助账簿)
外形不同订本式、活页式、卡片式
2.总账、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账。
3.依“法”设账;禁止账外设账。
4.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5.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
(1)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2.编制要求
(1)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
①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事项,以及经过审核的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编制时间
①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3)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当期报表的列报至少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及相关说明。
(4)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依法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2)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3)签章
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