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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时政热点:危害食品安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1)

2013-03-14 
危害食品安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五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升级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河南法院审理“瘦肉精”系列案件的成功实践,引起了我们进一步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立法的思考。为更加有力地震慑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建议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五个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纳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从刑事立法上旗帜鲜明地表明国家严厉打击这些犯罪的决心。理由如下:
  其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则是公共安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设定之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家着眼于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列入该章无可厚非。但随着时代发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侵犯日益严重,尤其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和影响。因此,应把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需要放在首位,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五个罪名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权。
  其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包括实害和危险两类。危险是指即使没有造成客观实际的结果、但已形成了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危险”足以生成某种实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最本质特征。食品、药品等是公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等直接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危。《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由“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去掉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这一后果要件的表述,就是考虑到此类犯罪具有严重的危险性。换句话说,犯罪者一旦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就足以造成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威胁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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