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我国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二、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1.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2.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
1.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环境标准;
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第二节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一、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该法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订后重新颁布的。
二、其中八个主要规定
1.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5.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6.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7.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颁布,对于促进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到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它是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二、内容(客观题)分类:
1.土地利用规划法;(国土整治法,我国目前还没有颁布;)
农业区域规划法,尚未颁布;
城市规划法,1989年颁布;
村镇规划法,目前只有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2.环境污染防治法;
3.自然保护法;
4.环境管理行政法等。
第五节 环境标准
三种类型:一、环境质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样品标准
第六节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1997年经过修订的《刑法》在第六章中,专门设立了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有关规定
四、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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