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西方国家早期的环境立法,主要针对当时的环境污染,即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
1.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
2.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
1.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2.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3.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4.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
5.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
6.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 殷商时期,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国家。
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先秦思想家荀况就在《王制》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唐律》中设有“杂律”一章。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完善时期。1978以后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据和标志划
在国外,环境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已为一般人所承认。
在国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依据和标志是: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
2.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
二、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
1.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2.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 3.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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