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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销员考试章节重点辅导:第七章第四节服务贸易总协定

2013-03-06 
第七章第四节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四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各成员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开展和扩大服务贸易提供了规则。它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坍定;二是各成员的市场准人承诺减让表;三是部门协议,此外还有关于服务贸易的几项部长级会议决定。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范围

  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方式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l条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

  1。跨境交付。跨境交付是指成员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2.境外消费。境外消费是指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3.商业存在。商业存在是指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建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为所在成员境内和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4.自然人流动。自然人流动是指成员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三)服务部门分类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1)商务服务;(2)通讯服务;(3)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 (4)经销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金融服务;(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视听服务除外);(11)运输服务;(12)其他未包括的服务。共l2个部门,具体又分为160多个分部门。

  (四)一般义务和纪律

  1.一般义务。协定的一般义务主要包括为其他成员提供最惠国待遇,提高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提高发展中成员国内服务业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改善它们进入分销渠道和信息网络的机会,开放对它们具有出口利益的服务部门和服务交付方式。

  2.国内法规与资格承认的纪律。协定要求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成员都应确保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的国内法规、措施均在合理、客观、公正的情况下实施。协定要求成员应承认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所具有的学历或其他资格,以便在服务领域里取得批准许可或证书;资格承认不能在不同成员间造成歧视或差别待遇,也不能对服务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3。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及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纪律。协定要求各成员应确保在其境内的任何垄断张专营服务提供者不得采取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已作出的具体承诺相违背的行为,不致滥用它们的地位。限制性商业惯例应由各成员进行磋商,以便加以消除。

  4.一般和安全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一般和安全的 例外与关贸总协定类似,并规定了特别适用于服务贸易的一般例外情况,包括防止有欺诈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平等有效地课征税收等;并列出了一成员在税收方面区别对待本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各种做法。

  (五)具体承诺

  协定规定了具体承诺谈判的原则,各成员根据这些原则就其愿意作出承诺的部门进行谈判,达成的承诺列入该成员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具体承诺分为三个部分,即市场准入承诺、国民待遇承诺和其他承诺。

  1.市场准人。市场准人是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而承担的义务,实施对象包括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市场准人承诺及有关国民待遇的任何限制和例外,是多边适用的。

  2.国民待遇。协定规定,在已承诺的部门、条件和资格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但对于未作出承诺的服务部门,无须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即使在已经作出承诺的部门,也允许对国民待遇采取某些限制。

  3.逐步自由化。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在适当尊重各成员的国内政策目标和发展水平的前提下,确认服务贸易自由化为一渐进过程,每5年举行一轮实质性谈判,不断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以直接减少或者消除限制服务贸易市场准人的措施。

  二、承诺减让表

  (一)承诺减让表是各成员在谈判的基础上提交的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承诺,包括承担的关于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承诺减让表明确注明各方对于他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实施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包括一次性确定的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

  减让表中的承诺分为两部分:涵盖所有部门的承诺,称为水平承诺;对各个具体部门(包括分部门)的承诺,称为部门承诺。另外,承诺涉及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

  (二)减让表的修改或撤回

  协定规定了成员修改或撤回减让表的具体承诺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如通知、磋商、补偿、仲裁、报复等)。原则上.任何承诺在3年内不可修改或撤回。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部门协议

  在世贸组织成立后,各成员继续进行谈判.先后达成了《自然人流动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和《基础电信协议》。

  (一)自然人流动服务协议

  《自然人流动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是指各成员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以及受雇于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自然人流动是指个人为提供服务而进入某一成员境内作短期停留,服务结束后即离开。协议只适用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不适用于寻求永久就业的人,也不适用于各国就获得公民权、永久居留权或永久就业权所规定的条件。为保证一成员的边境完整,确保自然人在流动时受到其接纳成员的有效管理,协议不限制各成员对“自然人流动”采取管理措施(包括入境和境内管理),但是各成员的管理措施不能对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构成破坏。

  (二)基础电信协议

  《基础电信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关于基础电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豁免清单。协议的目的是约束各成员在提供电信服务时不应以电信作为限制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或对提供服务的行为造成障碍。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非歧视地向各成员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国内的电信服务市场。《基础电信协议》涉及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领域。

  (三)金融服务协议

  《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各成员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豁免清单。协议要求放宽或取消外资参与本地金融机构的股权限制,放宽对商业存在的限制,以及对扩展现有业务的限制。承诺成员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同时,成员政府有采取审慎措施,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权力,如为保护投资者、储户、保险投保人而采取的措施。金融服务的范围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及其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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