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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解读:自然人(1)

2013-02-22 

  1.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国籍的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是内国,另一是外国,以内国国籍为准;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瑞士;

  (3)不区别内国或外国国籍,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有一个内国住所,以当事人在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均为外国住所,同时取得则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也有以当事人有居所之住所为其住所的,住所异时取得,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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