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的实践
1980年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缔约国就油污损害赔偿案件放弃对油污损害所在缔约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1.我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
2.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
3.实践中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和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
4.赞成通过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分歧;
5.外国侵犯中国的国家及财产豁兔权,中国可以采用相应的报复措施;
6.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