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一、本类商品范围
本类商品基本上是以第一类和第二类所属的动物、植物性产品为原料,经加工制作而成的产品。同时,其加工程度或添加入的物质又超过了第一类和第二类产品所规定的允许范围。主要涉及的货品有:食品、饮料、醋、动物饲料和烟草及其制品等。
二、均化食品的归类原则
(一)每件净重小于或等于250克的均化食品(零售包装)
当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时(肉、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蔬菜、果实等均属于基本配料)应归入子目2104.2000;当只含有一种基本配料时如果符合第16章子目注释1的规定就归入子目1602.1000;如果符合第20章子目注释1的规定就归入子目2005.1000;如果符合第20章子目注释2的规定就归人子目2007.1000;否则,按非均化食品归类。
(二)每件净重大于250克的均化食品,按相应的非均化食品归类
例:密封塑料袋装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30%牛肉(可见小肉块)、65%胡萝卜、5%其他配料,净重500克(200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24题)。
说明:解题步骤可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本题商品虽然叫均化食品,但因为重量已经超过250克,应确定按照非均化食品归类。第二步,再确定该商品到底应按肉制品归类,还是按蔬菜制品归类。据第16章章注2和第20章章注1(2)的规定:按重量计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的食品应归入第16章,章内相关品目为16.02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所以,最终正确的解法是归入子目1602.5090。
第16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以动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这些食品一般以第2章、第3章和第5章的食用产品为原料,而采用的加工方法又是除第2章、第3章和第5章所列加工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制作(例如蒸、煮、煎、烤、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加工成精、汁;均化制作;混合及加调味料等)或保藏(例如:用醋浸泡保藏)的。食品所含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原料超过食品总重量的20%的,应归入本章,但第19章的包馅面食(未发酵),及第2l的调味品和汤料以及混合均化食品等无含量限制。
第17章糖及糖食
本章主要包括糖、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糖所剩下的糖蜜以及不含可可的糖食,如奶糖、花生糖。需要注意的是化学纯的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均归入本章,其他化学纯糖则归入第29章。容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含有可可的糖食等。应该注意掌握糖果包装的糖衣杏仁等应按糖食归类。本章的固体糖和糖蜜可加香料或着色剂。但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不归入本章,而应归入品目21.06。不含糖的口香糖不归入本章。
第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状态的可可、可可脂、可可油及含可可的食品。但应该注意掌握章注1所明确列出的,含有可可成分却不应归入本章的食品类别,以及不符合本章可可含量限制,不能归人本章货品类别。不含可可,以及仅含以可可为原料的类似产品,也不能归入本章。例如含可可脂的白巧克力(品目17.04)即不能归入本章。
第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本章主要包括直接以第4章的乳品(品目04.01~04.04)、第10章的谷物、第11章的粮食粉、淀粉、果粉及其他章的植物质粉(例如第12章的豆粉)为原料所制成的糕饼点心、饼干,以及通常作食品用的其他调制产品。但应注意,归入本章的货品除品目19.02的包馅面食外,其他食品允许含有肉、鱼等动物成分的原料,但其含量不能超过总重量的20%,否则一般应归人第16章。还应注意本章不包括专门用作动物饲料用的粮食粉或淀粉制品(品目23.09),以及基本成分为非粮食粉、淀粉、麦精或品目04.01~04.04所列乳品的食用粉(制做奶油糕点、果冻、冰淇淋或类似食品)为原料制成的食品。上述食品一般应归人品目21.06。
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采用不属于第7章、第8章、第11章及第12章所列的制作或保藏方法所加工的,以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部分为原料制成的食品。本章常用的加工方法主要有: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用糖保藏、烹煮、均化制作、榨汁等。例如炒熟的夏威夷果属坚果制品,应归入子目2008.1999。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酒精含量超过0.5%或加水的水果原汁或蔬菜原汁。
二、水果汁、蔬菜汁及番茄产品的归类
水果汁或蔬菜汁(含浓缩汁及晶)应归入本章;如果水果汁或蔬菜汁(包括浓缩汁)中酒精含量超过0.5%,应作为发酵饮料、酒精饮料归人第22章;浓缩汁加入的水超出复制原天然原汁所需的量则应按饮料归入第22章。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应归人品目20.02,番茄沙司则归人品目21.03。
例:菠萝原汁中加入了20%的水组成的混合物(白利糖度值小于20;供饮用)(200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5题)。
说明: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该商品究竟属于水果汁还是饮料。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最具权威性的解释,在水果汁或蔬菜汁加入的水,或浓缩汁中加入的水所占的比例超过复制还原天然汁所需的量的话,其稀释品应按饮料归入第22章品目22.02,进而归入子目2202.9000。
第21章杂项食品
本章是一个以杂项食品为标题的章,主要包括的杂项食品有: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其制品;不含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例如烘焙大麦、麦芽)及其浓缩精汁;酵母和发酵粉;调味汁及混合调味品;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该章的商品除了用途外没有共同的特征,应注意结合食品所在的其他类、章的归类规定完成本章商品的归类。品目21.06作为本章的兜底品目,还包括不能归入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食品,主要有:直接供人食用或加工后供人食用的制品;全部或部分由食物组成的用于制造饮料或食品的制品,例如可口可乐原汁(用于制可口可乐饮料)。品目21.03和21.04的某些货品的肉、鱼等动物原料含量不受限制。子目2106.1000的“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一般用脱脂大豆粉制成,其中,人造蛋白物质,俗称“人造肉”可作为食品食用。
第22章饮料、酒及醋
本章主要包括水、矿泉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酿造酒及其他经发酵的含酒精饮料;经蒸馏的酒及含酒精饮料、乙醇;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本章包括的货品与前面各章的食品属于完全不同的种类,但本章商品的一个共同之处是都呈液体状。应该注意掌握的是,酒精类商品,无论酒精(乙醇)纯度如何均应归入本章,即符合化学定义的乙醇不按照醇归入第29章。无醇啤酒应归人品目22.02;红葡萄酒应按发酵酒归入品目22.04;威士忌酒应按蒸馏酒归入品目22.08。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本章的商品经配制后适于烹饪而不适于作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品目21.03);药酒(品目30.04);海水(属于矿产品类,应归人品目25.01);蒸馏水、电导水及类似纯净水(品目28.53);醋酸浓度在10%以上(品目29.15)。
第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本章主要包括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本章以植物性产品为主,也有少量动物产品,主要用作动物饲料。不归入本章的食品工业的副产品主要有:谷物脱粒后所得的谷壳(品目12.13);提纯油类所剩的油脚(品目15.22):提取或精制糖后剩下的糖蜜(品目17.03);可可荚、壳、皮及废料(品目18.02)等。
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不含烟草的烟草代用品。需要注意的是本章虽然不包括药用卷烟,但包括用专门配制的、不具药物性质的产品制成的戒烟用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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