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单位
(一)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核准,并已在海关注册登记,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对外经济贸易进出口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专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我国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
(二)编码规则
1.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指经营单位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为之设置的注册登记编码。经营单位编码为10位编码。
2.编码结构
经营单位编码的结构如下:
(1)第1至第4位数为进出口单位属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其中第1、第2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3、第4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如:北京西城区1102、广州市4401;如果第3、第4位用“90”的,则表示未列名的省直辖行政单位。
(2)第5位数为市内经济区划代码:
“1”表示经济特区(深圳特区可用“0”);
“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表示保税区;
“5”表示出口加工区;
“6”表示保税港区,包括已被整合到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
“7”表示保税物流园区;“9”表示其他。
例如,珠海市为4404,细分为:珠海特区为44041,珠海保税区为44044,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4043,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为44045(使用出口加工区代码),珠海市其他地区为44049。其他4个特区(厦门、深圳、汕头、海南)内同样分别设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保税区等,第5位数为“1”或“0”的经营单位编码实际上只表示列名经济特区的一部分辖区。
(3)第6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
“1”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
“3”表示中外合资企业;
“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
“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
“7”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
“8”表示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9”表示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和临时进出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等。
(4)第7至第10位数为顺序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