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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解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

2013-01-2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性质、地位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相同,除乡镇一级为3年外,其余都为5年。

  (二)领导体制

  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都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市长、乡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三)职权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领导和管理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获得实现;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一级人民政府内部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都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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