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注册岩土工程师的执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已经考了三届,预计执业工作很快就会启动。岩土注册师的权利、义务、执业范围等等,是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将由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后遵照执行,我这里仅就与岩土工程专业特点有关的问题谈些个人看法:
(1)获得注册工程师资格,表示业务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关专业的执业门槛,法律上具备了这方面的能力,不论对个人还是对所在单位当然都是有利的。但另一方面,也承担起责任,要对自己签署的技术文件负法律责任,负终身责任。前已提及,岩土工程迄今还是一门不严密、不完善、不够成熟的科学技术,有一定的风险性。注册师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熟悉标准规范,还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工程经验,遇事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我国幅员广大,条件各异,岩土工程涉及面很广,具体到某位个人,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因此,在执业过程中,务必谨慎细心,决非岩土工程师执业范围内的所有业务一定都能承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注册工程师的义务,其中第(二)款为“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第(三)款为“依旧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也就是说一定要量力而行。对自己不熟悉的问题,可以咨询有关专家,但签了字,就得负责。
(2)岩土工程的专业范围与相邻专业有搭接,有重叠,因而注册师的执业与相邻专业的注册师也会有搭接,有重叠,这是客观存在。因此,要求划一道清清楚楚的边界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可能的。在相邻专业边界附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正常的。在搭接区,只要符合相应法规,甲专业可做,乙专业也可做,谁做谁负责任。例如,某项专业性较强的岩土工程勘察,注册岩土师有资格承担,有资格的地质师(如国家有此系列)也可承担。桩基工程的设计,注册结构师可以承担,注册岩土师也可承担、基坑工程设计,注册岩土师可以承担,注册结构师也可承担等等。事实上,的确也要具体工程具体分析,例如锚杆挡土桩护坡,涉及的主要是岩土技术问题,结构计算较少,一般结构工程师可能不如岩土工程师熟悉。但采用内支撑体系的大面积基坑,结构设计计算相当复杂,也许结构工程师承担更合适,或岩土和结构两专业的工程师合作进行。
9、岩土工程的技术控制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注册工程师的义务,其中第(二)款是,“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这无疑是必须遵守的。标准规范是现时政府对工程建设实施技术控制的依据,抓质量就是抓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具体问题不易处理。岩土工程师一切以标准规范为准,对个别工程可能不是最佳选择,抹杀了岩土工程师因地制宜,采用先进技术的积极性。那么,可否可将标准规范订得更详细,更具体些,使岩土工程师都能有章可循呢?根据前面所述岩土工程的特点,是不易做到的。岩土材料种类繁多,组合多样,又有各种地质背景和水文地质条件;在与工程的相互作用中,所处的地位和承担的角色又各不相同;各地还有各地的地方特点和地方经验,想为如此复杂多变的条件和问题制订一套具体划一而又恰当的规则,是十分困难的。往往顾此失彼,难保放之四海而皆准。正如医药界,有医学原理,有药典,有各种检验标准,但没有“处方规范”,中西医都是如此。本人认为,根据岩土工程的特点,技术控制可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涉及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应订入技术法规,由国家制订,强制执行,严格监管。包括勘察设计的基本准则,各种灾害的防治,有害物质扩散的限制等等。
第二层面,属于大量重复型的技术规则,如术语、符号、分类,常用测试方法、常用分析法等,宜制定具体而统一的标准,供工程师采用。
第三层面,需因地制宜,结合具体工程处置的问题,诸如勘察工作的布置,岩土工程设计方案等,规范只对基本准则作出规定,具体问题由岩土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发挥自己的学识和经验,进行综合判断,并承担风险责任。
岩土注册工程师的执业,为实现上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真正实施,还要有两个条件,一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基本完成,社会上法治意识和诚信观念已有长足进步;二是咨询业,工程保险等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配套。所有这些,都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参加WTO后的过渡期即将结束,如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已经十分迫切。所谓国际接轨,应主要理解为体制的接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体制和法规标准体制的接轨。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和岩土工程界的同行们对这些问题深入研究,尽快提高我国的岩土工程的宏观管理水平,并融入到全球经济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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