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卷一 >

2013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考点解读: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1)

2013-01-17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包括两种: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

  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

  ①物质基础;

  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法律 敎育 网

  (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