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旅游保险
一、旅游保险概述
(一)旅游保险的概念、分类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旅游保险,则泛指一切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或者适用于旅游活动的各类商业保险
目前国内旅游市场常见的旅游保险有两种,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伤害险。前者是各旅行社社组团时,必须投保的强制保险;后者则是旅游者自行选择的自愿保险
(二) 我国旅游保险立法
旅游保险法,是调整旅游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2006年6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报项工作的意见》
(一)旅游报项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工作目标
(二)旅游保险工作机制
(三)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
针对完善保险产品体系问题,提出4点意见:
1. 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
2. 改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3. 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
4. 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招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旅行社与承保的保险公司签订的有关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1.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旅行社;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规定,旅行社投保责任保险,必须向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必须在中国境内选择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
2.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客体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即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亦即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 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 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3) 旅游者死亡处理的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4) 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赔偿责任
5) 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6) 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7)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3.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约定。内容主要包括:
1) 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责任保险规定》,保险公司在以上几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但出现以下情形时,旅行社可以不承担责任,因而可以相应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首先,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持自身的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此项旅游活动
其次,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由于旅游者个人过错导致人身上网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者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期间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限期。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3) 保险金额。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赔偿限额8万元人民币;
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赔偿限额16万元人民币;
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赔偿限额16万元人民币;
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200万元人民币
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4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