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2月1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乙、丙以货币40万元作为出资,丁以劳务作价20万元作为出资;由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其他事项无约定。
该合伙企业成立后,发生如下事实:
2011年3月10日,乙经甲、丙、丁一致同意,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011年4月8日,丁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经甲、乙、丙一致同意,将丁除名。2011年4月10日,丁接到除名通知。
2011年5月12日,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戊加入合伙企业,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011年4月5日,合伙企业向A银行贷款60万元,2011年8月5日到期。但是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3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能否以劳务作价出资?并说明理由。
(2)乙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将丁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若丁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4)对于不足清偿的30万元,A银行能否要求丁、戊清偿?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