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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章节知识点:第三章 旅行社的法律法规(1)

2013-01-11 
旅行社的法律法规

  一、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特许经营企业。

  (2)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二、旅行社的旅游业务范围

  (1)国内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境内旅游);

  (2)入境旅游业务(外国旅游者到中国内地旅游,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到内地旅游);

  (3)出境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的外国人、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到外国、中国港澳台地区旅游)。

  三、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拥有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拥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旅行社的设立的行政许可

  

 

  五、旅行社分支结构的设立

  

 

  (2)旅行社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3)设立分社的四统一: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的制度。

  (4)服务网点的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六、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1)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存人质量保证金(存期不得少于1年),或者提交依法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2)质量保证金数额如表3-1所示。

  表3-1质量保证金数额

类型

国内和入境旅游

出境旅游

国内和入境分社

出境旅游分社

金额

20万元

增存120万元

增存5万元

增存30万元


  注: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证明文件。

  (3)旅行社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质量保证金数额可降低50%。

  (4)旅行社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5)质量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包括:

  ①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②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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