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特许经营企业。
(2)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二、旅行社的旅游业务范围
(1)国内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境内旅游);
(2)入境旅游业务(外国旅游者到中国内地旅游,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到内地旅游);
(3)出境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的外国人、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到外国、中国港澳台地区旅游)。
三、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拥有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拥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旅行社的设立的行政许可
五、旅行社分支结构的设立
(2)旅行社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3)设立分社的四统一: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的制度。
(4)服务网点的四统一: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
六、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1)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存人质量保证金(存期不得少于1年),或者提交依法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2)质量保证金数额如表3-1所示。
表3-1质量保证金数额
类型 |
国内和入境旅游 |
出境旅游 |
国内和入境分社 |
出境旅游分社 |
金额 |
20万元 |
增存120万元 |
增存5万元 |
增存30万元 |
注: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证明文件。
(3)旅行社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质量保证金数额可降低50%。
(4)旅行社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5)质量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包括:
①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②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