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答案】A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据此确定,只有A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这修改了原来的规定,考生要注意。
原《刑事诉讼法》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96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但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除外。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01条笼统的说“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除外,对此,主流观点是主要命题老师宋英辉老师和陈卫东老师以及刑诉修改的最主要负责人陈光中老先生的观点。
宋老师(宋英辉老师主编)的倾向认为调解制度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所以检察院提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调解;陈卫东老师(陈卫东老师主编)倾向认为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并认为这是一大进步;陈光中老先生(陈光中主编,宋英辉和顾永忠副主编)明确写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我本人也是倾向认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不过最终的定论还要看公检法新的司法解释。
鉴于此,本题没有往深往细了出。在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出来前,对这些命题人之间理解就不一致的规定,是不会往细了考的,否则,只能出来被提大量异议、被广大考生讨伐的题目,这是命题人本人所不愿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