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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练习题及解析:回避(3)

2013-01-09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回避

  3.【答案】AC

  【解析】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4条,《最高检规则》第21条以及《公安部规定》的内容,司法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所以A选项当选,过于决定。

  本案正处于侦查阶段,申请回避不停止侦查,而到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申请回避的,检察院和法院要让被申请回避人员停止工作,所以B选项不当选。

  本案是报复陷害案,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其归检察院管辖,所以,王某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故C项当选。

  这次刑诉修改,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其都可以复议一次。所以D选项不当选。

  【陷阱分析】大家普遍认为,在刑诉中,公检法为一定行为一般都要用书面形式,所以容易被这样个别的、特殊的规定所蒙蔽。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和法院的应对措施是不同的,前者不停止,后两者要停止,这与侦查活动的紧急性有关。注意区分并理解掌握。

  因为辩护人本身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所以不管是自己申请的被驳回还是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请的被驳回,其都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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