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2)无过错责任:特别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 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特别侵权人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3)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但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责任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