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一、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汉、南
蒙汉异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
汉人、南人诉案——刑部,同罪异罚。
烧埋银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朱元璋;七篇。)
2、《明大诰》(《尚书·大诰》;加重;法外用刑;重点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会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四十三、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编入《大清律例》。
2、则例-行政部门或专门事务的单行法规汇编。
3、事例-皇帝的“上谕”/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4、成例——定例,整理编订的事例\单行法规。统称,条例+行政单行法规。
四十四、明
1、创奸党罪
2、充军刑,分本人终身充军、子孙永远充军两种
3、刑罚从重从新(与唐律比):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
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
四十五、会审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议制:重大死刑案件——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会审制度(明)
三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共同会审。
九卿会审(圆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审-霜降,会审重案囚犯,清代秋审,朝审源于此。
大审-司礼监、5年。
四十七、会审制度(清)
秋审-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复审,
结果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热审-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妨害国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
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颁行;中学体,西学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礼学馆)。
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五十、清末司法体制改革:
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公开、回避;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