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英国FAS对寿险公司风险监管及借鉴意义
英国作为世界保险业的发源地之一,有着悠久的保险监管历史和丰富的保险监管经验。随着金融服务业的现代化,英国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根据新法案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AS)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监管,监管方法主要着眼于对消费者公平,改善行业经营状况和灵活性主动性3个方面,并在实践中日益完善。分析研究FAS对寿险业风险监管,对我国寿险业监管体系和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FAS对寿险公司的风险监管
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促进保险市场的规范有序地发展,FAS通过处理保险人业务范围的变化,主要的新产品的发展,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来识别存在的风险,对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影响来确定处理不同风险的优先顺序,然后决定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分配监管资源并使用相应的监管工具来消除上述风险。
1.对风险的识别
FAS对寿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业务风险、管理风险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和监测,考虑到保险监管的成本和操作的可行性,监管上主要是以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核心,在具体操作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人负债的状况。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责任准备金,因此,对负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规定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式,即考察保险人对未来风险(利率、费率、事故率)的估计而提留的准备金与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是否匹配。确定负债是评估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困难的工作之一,能否准确地计算保险公司的负债,关系到能否准确地确定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
(2)保险人资产的状况。对保险公司资产的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定资产如何进行定价;二是规定资产的形式。前者是为了真实、准确、审慎地判断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后者则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资产的质量。
(3)资本充足性监管。保持适当的资本是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关键,也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以及未分配利润为保险公司应付不良投资(比预期少的投资收益)和坏的承保结果(比预测多的损失)提供了一张安全网,使保险公司能经受得起一定的冲击,实现持续经营。
(4)信息公开要求。FSA要求保险人必须在会计年度未之后的3个月以电子格式或按规则9.36AF的存档方式提交相关业务经营管理的资料:其他格式的资料必须在2个月1 5天内提交。其中任何审计报告都要内审计人员在其复印件或复印件之一上签名。若在交付日期的24个月内,FSA通知保险人所交付的文件中有不正确或不完整的地方,保险人必须重新考虑并在接到通知的1个月内改正错误,补充漏洞重新交付新文档。并要求保险人的高管层对其所提交的信息的复核签字,对隐瞒和误导监管者做出判断的高管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如2004年6月1日,英国金融服务局对公平人寿前首席执行官兼指定精算师Christo-pher做出的处罚。
(5)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追踪以及过去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审核公司业务结构和业务增长速度对保险人盈余的影响。
(6)其他,如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大变化或欺诈行为的出现等等。
2.对风险的评价
(1)对利润风险的评价。英国修正法制定的债务采用净保费法估计。对展业成本,通过增加递延展业成本资产(Deferred Acquisition Cost Asset,DACA)逐步递减,使其对初年利润的影响分摊在以后的年分内。递延展业成本资产被看成是对未来总边际(Future Margin)的提前确认,是总边际的一定比例或全部。这种处理方法的实际效果与美国的递延展业成本资产是相同的。英国的内含值法(Embedded Value Methodology,EVM)以未来利润现值(PVFP)的一定比例或全部作为递延展业成本资产,未来利润现值的折现利率采用比预期的长期回报率更高的风险折现率。
(2)对资产风险的评估。英国在资产评估中,对上市股票和债券采取市场价值,对未上市股票、未上市债券、地方政府和外国政府债券采取市场价值或可实现价值,对各种贷款采取可收回价值和票面价值,对不动产采取成本扣减折旧,对单位信托、外币资产、衍生合同等采取可实现价值。在偿付能力评价中,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认可资产的比例,风险越大,认可资产的比例越小。比如在某一公司及其联营公司的上市股票认可资产限定在业务总额的2.5%,不动产限定在5%,对债券、应收款、外币资产等没有特别的限制。
(3)对债务风险的评估。英国采取净现值(NPV)方法估计债务,负债是未来给付现值与未来净保费现值之差,只考虑未来死亡率、伤残率等风险因素和利率,对分红保单不包括未来红利,也就是不要求保险公司对未来红利做明显的准备。评估所用的死亡率、伤残率、评估利率由委任精算师根据公司实际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决定。此外,还要求一个附加弹性准备金预防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弹性准备金是在3种不利的利率波动和相应的资产价值调整下为资产和负债可能的不匹配做的准备金。
(4)对偿付能力风险的评价。在英国,FSA委任精算师对公司偿付能力和资本充足性控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有责任定期向公司董事局和FAS呈报有关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通过法定偿付能力保证金实现,法律还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基金。目前,寿险的最低保证基金规定为800,000ECU,公司的偿付能力保证金必须高于这一数额。法定偿付能力保证金根据公司不同业务数学准备金的一定比例及不同类型业务的风险净额的一定比例规定,数学准备金包括了应付资产与负债不匹配风险的弹性准备金。目前,法定偿付能力保证金为非连接型寿险和伤残保险业务数学准备金的4%、投资风险由保险人承担的连接型业务数学准备金的4%、费用风险由保险人承担的连接型业务数学准备金的1%之和与所有连接产品和非连接产品风险净额的0.3%之和。
由于英国寿险公司资产中投资普通股的比例很高,而且其绝大部分业务都是分红型或投资连结型产品,使得整个英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与资本市场联系非常紧密。但是进入新世纪,英国经济增长持续走低,制造业萎缩不振,金融服务业也相当不景气。2003年7月10日其基本利率跌至3.5%,达到1995年以来的最低点。鉴于市场变化的需要,FSA在以偿付能力为监管核心不变的前提下,于2003年8月底推出最新的寿险业偿付能力评估方法:双峰估值法。
双峰估值法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监管的原则和实际的原则同时评估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负债,取两者的最大值即为该保险公司所必须拥有的金融资源, “双峰”分别指的是“监管峰”和“真实峰”,监管峰是在原有法定监管规定的基础上稍加改动后,计算出的准备金要求,目的是为了捉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真实峰在评估时更加贴近市场,对市场的变化更加敏感。双峰估值法要求保险公司所需的金融资源必须至少等于监管峰和真实峰的最大值,这主要依赖于市场环境及计算算术准备金的谨慎程度,当市场处于牛市时,红利水平提高,真实峰将超过监管峰而处于主导地位,反之,当股市下跌时,公司所保证的红利水平将决定公司负债的大小,此时监管峰将高于真实峰而处于主导地位。新偿付能力规定提高了对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尤其是那些对客户承诺高红利回报率的寿险公司,如果寿险公司不能达到新的偿付能力要求,则必须补充资本金。
(5)在进行风险评价时,一般会考虑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公众对保险公司的认知程度、保险公司的客户数和赔偿等因素。
3.风险的防范措施
(1)规定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构成:①列入报表中的项目:缴清资本、未缴清资本的50%、不涉及任何负债的责任准备金(强制性或选择性的)、未分配利润:②不列入报表,但需说明的项目:未来利润的50%(平均利润平均持续时间)、资产或负债(不计责任准备金)的收益、次等借款(1992年后附加)、隐含准备金由低估资产或高估负债等构成。
(2)规定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保证金”的计算(每一类险种有其特定的计算方法):①对于人寿保险和年金(不包含与投资基金挂钩的)的最低偿付能力保证金的计算方法:最低偿付能力保证金 =a+b。其中,a=(责任准备金的4%)×准备金再保险比率;b=(风险保额的0.3%)×保额再保比率。例外情况:对于“年期<3年”的定期保险,b=(风险保额的0.1%)×保额再保比率;对于“3年<年期<5年”的定期保险,b=(风险保额的15%X保额再保比率。②与投资基金挂钩的保单和退休金保险的最低偿付能力保证金的计算:最低偿付能力准备金=a+b。其中,a=责任准备金的1%;b=风险保额的 0.3%×再保险比率。③规定所需保证基金的计算:所需保证基金=Max(最低偿付能力基金的1/3,指定最低限额)。保证基金不得小于一个最低限额,这一最低限额根据业务风险性质的不同取不同的值。若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多个档次的险种则取其最高者。
(3)规定了保险人必须具有的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英国法律规定,经营长期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所具有的偿付能力额度必须能履行其全部保单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
偿付能力监管是英国寿险公司风险监管的重点和核心内容,FAS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干涉程度见表1。
(4)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会采取以下不同的措施:①禁止保险公司签订新的保险合同或续保合同;②禁止保险公司从事投资活动;③要求保险公司将其某些资产全部或部分兑现,存人指定的金融机构,④责令保险公司在英国留存足够的准备金以保证其履行在英国承担的责任:⑤要求保险公司最大限度地积累保险费总额;⑥要求经营长期寿险业务的公司委派保险精算师经常提供长期寿险业务的经营报告:⑦规定保险公司在最短期限内呈交决算报告书等。FSA通过会对这些常规活动进行监管,当FSA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使用更有针对性的方式来补充,包括建议采取预防性或补救性措施,针对单个公司提出其他个别指示或强加其他个别要求。
如果上述措施都未能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恢复到法定的水平,监管部门可以向法庭申请该公司破产。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破产,根据1975年《保单持有人保护法》,其保单持有人将从保险保障基金中获得保护。对持有财产/意外保险保单的消费者在强制保险项下的损失保护是100%,对于其他的一般性索赔,个人保单持有者可以得到90%的补偿。
(5)对保险公司经营数据的复核。英国1975年就建立了指定精算师制度,是针对寿险公司可能出现的偿付能力不足问题所采用的实时监控制度,公平人寿事件发生后,英国加强了指定精算师的职责和权力,对指定精算师的任职资格要求更为严格。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A有权直接对指定精算师进行处罚,并且更具法律权威性。此外,FSA规定,指定精算师的“警哨”责任和保单分红方面的责任由原职业责任改为法定责任。所谓“警哨”责任,是指指定精算师通过分析模型并结合实际经验,当发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目前或将来可能出现问题时,有责任将这种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告诉公司董事会,以期望保险公司采取补救措施。“警哨”责任不同于指定精算师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和FSA提交的公司财务状况报告,它要求指定精算师在任何时刻都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因此这是一项实时监控责任。
(6)对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分类规定。FSA认为,考虑到各种风险模型及索赔发生后可能的解决模式,对于不同种类的风险,有必要将它们单独分组,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可以根据普通接受的会计准则,用统计方法计算这些可能发生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