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1.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
(1) 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
(2) 法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
A.国家义务实现需要权力。
B.个体权利保护需要权力。
C.社会整合需要权力。
D.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
2.但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
(1) 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2) 而国家权力总是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3.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於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4.当然,权力制约机制的运用,也是有限的。因为:
(1) 所谓权力制约,是在权力存在之必要的前提下操作的,故权力制约需以在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
(2) 法的至上性只意味着法相对於任何一个被具体化的国家权力具有至上地位,并不意味着法在总体上高于或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3) 法自身存在局限,且权力因情势而动的本性使其时常处於一种扩张和裁量的可能状态,因而,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可能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