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业服务营销
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获得的经验;
(2)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3)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
(4)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可以利用媒体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和招聘员工等信息。
(三)礼品和款待
(1)如果客户向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属)赠送礼品或给予款待,将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2)注册会计师不得向客户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接受款待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如果款待超出业务活动中的正常往来,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
(四)保管客户资产
1.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服务。
2.注册会计师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尤其可能对客观和公正原则以及良好职业行为原则产生不利影响。
注册会计师如果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将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其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分开;
(2)仅按照预定用途使用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
(3)随时准备向相关人员报告资产状况及产生的收入、红利或利得;
(4)遵守所有与保管资产和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3.如果某项业务涉及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有关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政策的要求,适当询问资产的来源,并考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如果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来源于非法活动(如洗钱),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保管资产服务,并应当向法律顾问征询进一步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