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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读:共同海损(2)

2012-11-20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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