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大纲要求: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知识点一、监管概述
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知识点二、核准制
1.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而且必须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条件,同时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审核制度。
2. 推行股票、转债发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3. 特点(与审批制的区别)
(1)选择和推荐企业上:由保荐人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从而增强了保荐机构的责任。
(2)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来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
(3)发行审核上:发行审核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4)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知识点三、保荐制度
(一)建立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双保”要求)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必须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来负责保荐工作。
(二)明确保荐期限
1.《保荐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两个阶段: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的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确立保荐责任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