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的发证机构
1、商务部下放至地方机电办发证的机电产品:光盘生产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其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等。
2、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发证的机电产品:锅炉、汽轮机、发动机(非第八十七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位、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纺织机械等。
3、商务部发证的旧机电产品:旧胶印机等。
(三)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在投资总额内生产自用的设备(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