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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商法考点解读:国有独资公司(2)

2012-11-16 
司法考试商法考点: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不设股东会并不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关,其唯一股东就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唯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关。

  董事的人选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二是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的任期每届任期为3年。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经理的职责。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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