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一、本类概述
本类所包括的杂项制品是指前述各类、章、品目未包括的货品。本类共有3个分章94章、95章、96章),以章为界限将品分为以下三大类:
1、94章包括各种家具、寝具(例床垫、床褥等)、未列名照明装置和活动房屋等
2、95章包括各种娱乐用品(也就是供成人或儿童娱乐用的各种玩具、运动或游戏用的设备等);
3、第96章杂项制品,包括雕刻或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扫把、刷子、成套旅行用具,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化妆品及其他章的品目没有列名的物品。
二、归类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家具的归类:
(1)具有实用价值的落地式的家具以及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坐具及床应归入第94章。
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坐具及床(不论是否是落地式都按家具归入94章)
(2)归类时容易与本类混淆的品目:
①非落地式的物品,只适用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上的货品,例如说“钉在墙壁上的衣帽架、挂匙板,就不能够按家具来归入本章,而是按照他们的材料来归类。
例1:木制的衣帽架(非落地式):4421.1000
例1:不锈钢的衣帽钩:8302.5000
②品目9402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家具不能带有医疗器械。
例:带有牙科器械的牙科用椅不能归入9402,而是按医疗器械归入9018。
③飞机用坐具、机动车用坐具,不能按飞机或车辆的零件归类,而是归入到9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