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职业资格 > 商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六章产品责任法(2)

2012-10-16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2、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侵权之诉中才能援引);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1)痛苦与疼痛(2)精神上的痛苦与苦恼(3)收入的减少与挣前能力的减弱(4)合理的医疗费用(5)身体残废

  2、财产损失的赔偿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当被告不顾公共政策,由陪审员决定赔偿金额的大小。

  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关于管辖权问题:“长臂管辖”即只要当事人与该州有“最低限度的接触”法院就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损害发生地法——对原告最为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主要内容: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2、关于生产者的定义;3、关于产品的定义;4、关于缺陷的定义;5、关于损害赔偿;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1、《公约》对产品、损害及责任主体的规定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损害:对人身的伤害或对财产的损害及经济损失。但,除非与其他损害有关,产品本身的损害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不应包括在内。

  2、《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3)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的国家法律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