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得全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
2.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请文件目录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要求执行。( )
3.可转换债券的最短期限为2年,最长期限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商定。( )
4.债券持有人购买可交换债券后,可以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股东。( )
5.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
6.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含权债券,兼有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征。( )
7.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可以近似地看作是普通债券与普通股票的组合体。( )
8.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 )
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由证监会确定。( )
10.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偿还事宜与此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