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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2012-10-09 

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二)国际惯例优先原则(三)特定化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四)过失划分原则。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一)对于需向买方交付货物风险的转移1、卖方涉及运输的交货2、卖方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买方办理运输)(二)对于在途出售货物风险的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发价: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接受: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接受。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受领货物

  买方违反合同卖方的救济办法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的义务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3)撤销合同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5)请求损害赔偿6)要求支付利息

  各国法律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定

  (一)西方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物主承担风险”2、美国和德国: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1、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则。2、风险移转所产生的后果3、当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何时转移

  4、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何时转移5、其他情况下风险何时转移6、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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