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分担的原则(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二)国际惯例优先原则(三)特定化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四)过失划分原则。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一)对于需向买方交付货物风险的转移1、卖方涉及运输的交货2、卖方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买方办理运输)(二)对于在途出售货物风险的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发价: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接受: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接受。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受领货物
买方违反合同卖方的救济办法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的义务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3)撤销合同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5)请求损害赔偿6)要求支付利息
各国法律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定
(一)西方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物主承担风险”2、美国和德国: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1、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则。2、风险移转所产生的后果3、当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何时转移
4、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何时转移5、其他情况下风险何时转移6、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