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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务代理辅导——房产税纳税申报(2)

2012-10-04 
房产税纳税申报

  (三)应纳税额审核要点

  1.审核征免税界限的划分

  免税房产: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①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②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③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④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⑤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⑥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2.审核房产税计算纳税的期限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其他情况,从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审查时,注意对于新建、改造、翻建的房屋,已办理验收手续或未办理验收手续已经使用的,是否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有无拖延纳税期限而少计税额的问题。

  3.审核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核实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应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果企业分期缴纳的税额较大,可以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分摊到管理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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