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调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关系的对策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适应性调整目前的司法考试仍然注重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记忆,因此,记忆类试题数量相对较大。司法考试应当在题型设置、考查角度方面做出适当调整。在注重考生对法律条文掌握程度的同时,也强调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重视考生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
(二)法学本科教育对司法考试的适应性调整法学本科教学的目标并不是司法考试,其要求也应当高于司法考试。法学本科学生毕业后,除了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加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还可以继续深造,进行理论方面的学习和研究,也可以从事其他方面的工作。因此,法学本科教学的内容不应当拘泥于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规定的l4门核心课程,而是应当结合本院(系)的特点,相应开设其他基础课程,例如:法律逻辑学、法律经济学等。
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学教育又要求学生能学以致用。因此,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应更多地加入实务类课程和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让学生通过亲身实践,分析和解决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同时,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利用好司法考试的一系列资源,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可以采纳部分司考题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等。
总之,我国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既有相互契合的方面,也有互相不利的影响。为了不断推动法学本科教育科学地发展和司法考试制度成熟地运行,必须通过有效手段,协调二者关系,推动双方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