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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涉讼现象引发的法学思考(2)

2012-10-02 
法律硕士论文:高校涉讼现象引发的法学思考

  三、对策分析

  (一)对影响学生重要权利的事项实行法律保留“所谓法律保留是指,对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或自行规定。”① 在尊重高校办学自主自治权的同时,对作出剥夺和限制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性权利时,应以法律规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学校不得擅自以校内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实施处分,这是法律保留原则之基本要求。但是,按照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法律保留原则不适用于学校的内部管理关系,即使没有个别具体的法律根据,学校也可以通过制定内部规则,限制、剥夺学生的基本权利或者增加学生的义务。随着法治的发展和基本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不经法律的规定,就随意限制学生的重要权利,甚至是受教育权这种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做法是不能容忍的。因此,应吸收德国修正后的“区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于学生的开除、勒令退学等处分以及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毕业证等涉及学生重要权利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行使。

  当然,学校毕竟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而出现的,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学校也必须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因此,对于一些并不涉及学生重要权利的事项,学校有权根据自己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自主的决定。

  (二)对涉及侵犯学生重要权利的管理行为实行司法最终裁决法治社会奉行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一切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和争端最终都可以提交法院审查和裁决。这是因为一方面,权利必须有救济手段作为保障,“有权利,必有救济”。即必须赋予权利被侵害者,以诉权维护其权利。如果学校违背法律,制定的规章制度侵犯了学生的重要权利,而学生无法通过诉讼的手段纠正学校的不适法行为,那么学生的权利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由于法官的法律职业素养、独立审判的地位,以及诉讼的程序性设计,使得通过司法审查得出的结论更具权威性。“田永案”开了高校行政诉讼之先河,被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先例公告,0从实践中突破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高校涉讼禁区。因此,当学生维权的诉求不断地对司法救济寄予期望时,对涉及侵犯学生重要权利的管理行为实行司法最终裁决是至关重要的。

  当然司法的干涉也应当保持克制的态度,对于一些并不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内部处分如警告、记过等应该尊重学校的判断。此外,高校的学术自治是高校自治的核心,因此,司法对其一般应当保持克制,不作干预。即使某些极为重要的权利的救济需要司法的介入也只能从程序上进行审查,避免作实体的判断。

  (三)在学校的管理过程中应引入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由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发展而来,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③对于学校的管理而言,正当程序原则意味着学生在不妨碍教育目的实现的基础上,有依民主方式参与学校管理规则之制定的权利,④ 有事先了解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权利,有要求学校说明其行为的根据和理由的权利,有对不利处分要求听证的权利,事后寻求救济的权利等等。众所周知,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对于学校这样一个特殊的行政主体而言,加强听证制度建设是限制学校自治权,保护学生正当权益的基本方式。

  另外,公平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在学校管理领域也是如此,但是在学校管理权利所涉及的领域,这种公平却很容易遭到破坏。因为,与民事领域由双方协商一致来设定权利义务不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往往具有单方意志性。学校可以凭借其权利设定义务,而无须征得学生同意,这样,公平的天平就不平衡,就倾向了学校。

  为平衡这种倾向,需要赋予学生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使其能够参与学校的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还有,在学校管理行为中,有些管理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概括,因此,学校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了保证这些裁量权公正的行使,必须用正当的程序加以限制;但是法律要尊重学校基于专业知识作出的判断。

  (四)在学校管理过程中应引入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权力滥用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重要原因。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受不正当动机和目的的支配,而致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2.因不合法考虑使行为结果失去准确性;3.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4.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5.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6.不正当的方式或步骤。①权力滥用的行为看起来好象是在权力的范围内,其实是越权行为。在学校与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作为权利主体的学校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这种权力被管理者滥用,无疑会对学生的权利造成莫大的侵害。在依法治校的大前提下,学校的这种裁量自由同样应该受到限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目前,违反正当程序和权利滥用现象在学校管理过程中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在此情况下,必须为受教育者提供广泛的救济途径。基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及维护学校自主办学权的需要,有必要建立一种特殊的救济方式。在影响到学生法律地位的行为应当受到司法审查的基础上,有学者建议“成立独立的教育行政裁决机构,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宜由司法介入的纠纷。

  这一裁定由一定数量的教育学家和法学家组成,对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滥用权力,是否符合正当程序。这一机构的裁决为终局裁决。”②总之,学生维权之路,任重而道远。在我国正在逐步走向法治的今天,衡量高校管理工作好坏成败的标准,已不仅仅是效率的高低,同时还要看其是否实现对学生正当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因此,当高校与学生的纠纷,涉及到学生身份的取得与丧失;涉及到学生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问题时,理应得到司法救济,并应该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加以规定。同时,高校管理必须高扬教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树立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高校管理者转变教育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并依法建立规章制度,从而把高校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使高校管理工作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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