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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勘验、检查

2012-09-25 
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可以根据其对象和内容的不同被分为现场勘查、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四种,其共同适用的基本要求是: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3、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勘验现场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6、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另外,勘验和检查的区别是:勘验是对“死体”,检查是对“活体”。

  (二)人身检查

  1、目的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2、检查的规则

  (1)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检查妇女身体的医师,可以是女医师,也可以是男医师

  (3)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

  (三)侦查人员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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