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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2)

2012-09-19 
消费税征税环节的特殊规定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纳税人核算地

  二、卷烟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自2009年5月1日起,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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