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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试题2(附答案)(3)

2012-09-10 

  八、解答问题

  1.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几种?我国《计量法》对我国进出口商品所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什么规定?

  2.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有何意义?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3.对外成交是按净重计算,实际出口制单时对货物的毛重是否能估算填写?

  4.合同规定“About 500m/t”或“5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对买卖双方有无区别?为什么?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多少公吨?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如何计价?

  5.在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及未约定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能否多装或少装?为什么?

  6.信用证上要求出运棉布7000码,根据UCP500号规定,数量可增减5%,但在信用证上又注明数量可增减3%,请问应该按照那个百分比出运?

  7.为什么有的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上要求在装箱单上分别注明毛重、净重和净、净重呢?

  8.对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应如何确定?

  9..为什么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10.某出口公司在某一小交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310.00 FOB 大连.但在签约时只是笼统地写了10000吨,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问这样有何不可?

  11.我向阿联酋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按22公吨发货装运,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到拒绝。请问原因何在?

  八、答案

  1.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国际单位制,公制,英制,美制四种。我国实行国际单位制。在出口贸易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可以按买卖合同规定,合同中如无规定者,则按法定计量单位;进口贸易中,应使用国际单位制计收。

  2.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合同的要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应严格与合同规定一致。如果卖方多交货物,买方可以收取全部或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多交部分或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小于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规定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是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并且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订立合同数量条款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应明确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2)对某些农产品或工矿产品,由于受条件的影响,实际交货数量有时会与原规定有所不同。对此应明确规定是按运入重量还是按运出重量。

  (3)必要时应订立双方均可接受的机动幅度。

  (4)注意数量的掌握。供求均衡时,经常、稳定、适时供应;供不应求时,适当增加数量;供过于求时,适当减少数量;大户大做,小户小作;考虑本身的生产能力和运输工具装载情况的限制。

  3.不能随便估算。必须按照计算皮重的方法(按实际皮重、平均皮重、习惯皮重、约定皮重)进行准确计算后填写毛重。否则,货物如系按重量标准计收运费时,多报了就要多交运费,少报了如被船公司发现就要加倍罚款。另进出口两地海关在验关时如发现实际毛重与重量单上不符,也可能扣留货物或处以罚款。

  4.这两种规定方法是不同的: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前一种有10%的机动幅度,卖方交货数量在450——550公吨之间;后一种明确规定有5%的机动幅度,卖方交货数量在475——525公吨之间,选择权在卖方。卖方愿意采用前一种方法,因为,不管市价上涨或降低,卖方均可以选择装运对其有利的数量。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525公吨,最少可交475公吨。按合同价格计收。

  5.原则上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不得任意多装或少装。若在信用证方式下,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所增减,在付款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如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者,此项伸缩则不适用。据此,如要多装或少装5%的货物,必须符合上述情况。

  6.一般信用证上都有:如没有其他明确规定,本证服从于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因此信用证上如无明确规定数量增减幅度,根据统一惯例规定数量可增减5%。现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数量上3%增减可以接受”,那么应照此规定办理,增减3%。

  7.这是因为有的国家海关课税是按商品重量征收关税,亦即“从量税”。各国在按量征税时,对重量的计算大体上分为三种:即按毛重、按净重和按法定重量。所以国外商人往往有此要求,我出口方应照此办理,不能以繁琐视之。

  8.一般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仍按原合同价计算;二是按装船时的市价计算。如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按何种方法计价,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应按原合同价计算。

  9.数量机动幅度是指卖方可按买卖双方约定某一具体数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因为有些商品受货源变化,商品特性(比如某些农产品、矿产品),尤其是运输工具的限制,合同中若规定一个固定的交货数量,将给卖方履行合同带来困难。因此,为了顺利履行合同,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的做法,对于那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在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可以有数量的增加和减少,对此均不构成违约。

  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规定溢短装条款;二是规定约数。所谓溢短装条款是在交货时可以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一般情况下,溢短装条款的选择权归卖方。所谓约数,国际上解释不一,有2.5%,有的则为5%。但是如果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正上规定约数]则理解为10%。

  10.对外销人员来说,这是一种无知行为。因为合同一旦签字即为买卖双方执行的依据。任何含糊不清的说法都可能造成卖方违约或极为被动,数量条款也是如此,必须明确度量衡制度。此案果然让外商钻了空子,后来外商来证即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按此照办将要多交大米160公吨折合美元49600。可见一字之差非同小可。

  1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规定,凡有约或大约字样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单价者,可解释为允许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差额。但是本案例中只有货物数量有约字样,而金额却没有,因此,在数量有增加的情况下,就使得货物金额也提高了,超出信用证规定的金额,这在信用证惯例中是不允许的。因此遭到银行拒付。所以持22公吨的发票和8800美元的汇票向银行议付肯定不行。教训;注意签约时如数量为约量,来证金额也应规定约量,否则不能多装。九、计算操作题

  1.请根据下列条件填制第十三章所附销售确认书之数量条款。数量:6000双 共计500纸箱

  2.某省对外出口羊毛10公吨。合同规定按公量计算,标准回潮率定为11%。经抽样10公斤用科学方法去掉水分净剩羊毛为8公斤,亦即水分为2公斤,从而求得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5%。通过下列公式:公量=实际重量X(1-实际回潮率)X(1+标准回潮率)求得上述货物的公量为8.325公吨。问这一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3.某公司出口水产品10公吨。合同规定为箱装,美箱净重为40磅,总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文在信用证金额也有5% 增减的情况下,该批货物最多能装多少箱?最少能装多少箱?

  4.如果卖方按每箱150美元的价格售出某商品1000箱,合同规定“数量允许有5%上下,由卖方决定”。试问:

  (1)这是一个什么条款?

  (2)最多可装多少箱?最少可装多少箱?

  (3)如实际装运1040箱,买方应付货款多少?

  九、答案

  1.Quantity:6000pairs total:500 cartons

  请根据下列条件填制第十三章所附销售确认书之数量条款。数量:6000双 共计500纸箱

  2.答:按公式计算所得的公量是不对的。

  因为只有干量+标准水分=公量。而公式中实际重量x(1-实际回潮率)并不等于干量。从下列公式可以看出:公量=干量x(1+标准回潮率)………..(1)

  实际重量 10

  干量=---------------------------------=--------------------=8公吨…………………(2)

  1+实际回潮率 1+25%

  将干量代入(1)得:公量=8x(1+11%)=8.88公吨

  如果按照公量8.325计算,结果是每10公吨羊毛公量上就要吃亏8.88-8.325=0.563公吨。所以题中的公量计算是不对的。

  3.答:最多能装578箱。因为1磅=0.45359公斤 所以,40磅=40x0.45359=18.144公斤 如果正常装可装10000公斤/18.144公斤=551.146箱,最少能装551.146—551.146x5%=524箱

  4.答:(1)这是一个溢短装条款。

  (2)最多可装1000x(1+5%)=1050箱,最少可装1000x(1-5%)=950箱

  (3)买方应付货款150x1040=156000(美元)

  十、案例分析

  1.某年,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1500箱,总重量应为24.9公吨。但货物运抵日本港后,日本海关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此批货实际装了30吨。但是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日本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2.一笔出口矿砂的合同规定:“25000M/T 3%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准备交货时,矿砂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作为卖方你准备交付多少?为什么?如果站在买方的立场上,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3.某外贸公司出口打字机1000台。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但是货物集港准备装船时才发现有45台包装及质量有一定的问题。临时更换已经来不及,为了保证质量,出口商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即使不准分批,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伸缩。少装这45台,也未超过5%。于是实际装船955台,当去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的拒绝。请说明原因。

  4.我某外贸公司出口自行车5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规定:PACKEDIN WOODEN CASE,但在CASE后面加有C.K.D三个字母的缩略语,我在出口时的所有单证都照来证要求制作,可是货到目的港后被进口国海关罚款并多交了关税。请问这是为什么?

  5.我某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货到验货付款。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客商拒绝收货和付款。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针对此案谈谈你的看法。

  6.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交易,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方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千克,1000袋,合计94公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7.1996年初,A出口公司对外成交自行车3000辆。合同规定2000辆为黑色,1000辆为湖蓝色。备货过程中,发现黑色有货,湖蓝色无货,还有其他色泽。我出口公司认为买方式老客户,要货急,给一些其它颜色的也不会有问题。于是,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把300辆桔红色,300辆纺织绿和400辆银红色的自行车代替原合同的1000辆胡蓝色车装运出口。单据寄到国外后,客户拒绝付款赎单。理由是单据和货物不符。经协商,除了答应尽快把湖蓝色的自行车补交外,本批杂色车一律按原价降低7%处理。试分析我方的错误何在?为什么?

  8.我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500箱,每箱24罐X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500箱,每箱24罐X200克。国外客户认为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你认为客户这样做对吗?为什么?

  9.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舱底货,因此向机械公司提出20%的扣价索赔。机械公司经研究决定用全部货物换回已交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他国销售,双方发生争议。你认为我机械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十、答案

  1.我方损失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合同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装货,深究原因系我们工作脱节,管理不善造成。因为数量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定下来的重要交易条件,少了买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海关也不会放行。如果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海关会认为是企图逃漏关税,海关有权罚没,至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告诉我们,不按合同规定办理,违约方必然要承担责任。我方只能按照单据上标注的24.9吨收款,余下的5.1吨驴肉白白送给了客户。这样惨重的教训应当记取。

  2.作为卖方,要可能少装货物。因为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定约时的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货意味着多损失。根据本案条件,卖方可以只交付23750公吨的货物。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价变动获取额外利润,定约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装或短装部分的货物价格按照装运时该货市价计算。

  3.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总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此案打字机是以台来计量,属于以上条款的除外情况,不能在交货数量上有5%以内的增减。所以,银行在审查信用证和单据时,因单证不符拒绝议付。

  4.根据来证的意思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由于我方为弄清来意,既未要求对方改证,也未按来证的规定办,即行装船,从而造成货证不符。当然进口国家海关要课以罚款和征收较高的关税(整件与散件的税率不一样,前者税率高,后者税率低)。对此,我方难辞其咎,理应考虑赔偿。

  5.卖方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违约行为,买方提出索赔或拒收货物。在此情况下,我方要查明货物短重的原因,是正常途中消耗还是我方没有交足数量,如是我方违约,还应分清是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前者客户无权退货,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降价;后者客户可以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尽量减轻损失。但是客户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对此对方应承担这部分责任。所以我方应就商品的损失及费用的支出与对方进行交涉,尽可能减少损失。

  6.俄罗斯的要求是合理的。(1)在没有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的数量交货,不得任意多装或少装。(2)若在信用证方式下,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但是我方伸缩的比例已超过5%规定。所以我方短装货物是违约行为,针对客户提出降价要求,我方可与客户协商以国际市场价格成交,以减少损失。

  7.我方的错误在于:(1)没有适合特定市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习惯,任意搭配颜色、数量,造成随意更改合同品质条款的后果。合同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违反了合同规定卖方自然要予以赔偿损失。(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双方谈判结果达成的协议,对此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其应尽义务。但是我方在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不与客户协商私自作出决定,这是对合同严肃性的一种践踏。因此,卖方必须承担违约的后果。

  8.国外客户的拒收合理。因为,(1)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这是违约。每个商人订购货物的商业目的是不同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对付竞争对手等。如果卖方装运的200克番茄酱根本不适销,即使卖方不加价,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因为很有可能使他原有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2)对于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人申请进口许可证时200箱x24罐x100克,而实际到货是200箱x24罐x200克,其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到海关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出口商切不可掉以轻心。

  9.货物有生锈可能因存仓太久,交货质量有问题应属卖方违约,卖方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机械公司提出换货,在不给买方带来不便,并由卖方承担额外费用的情况下,这种请求也是合理的。品质不服,卖方在同意接受货物的条件下,提出损害赔偿也是正当的。至于赔多少,由双方协商解决。本案中一方主张按口加20%处理,另一方要求换货处理,在双方意见不一致情况下,买方将货物运往他国销售,这表明买方对货物作出了与卖方所有权抵触的行为,导致买方事实上已接受货物,从而丧失索赔权。机械公司拒绝赔偿20%扣价款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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