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1、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和四级子目),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2、《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的号列称为税号,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
3、《统计商品目录》中为了统计需要,列出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22类,22类分为第98章、99章。
4、《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8位就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
第三节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新增内容)
一、归类的依据(重要考点)
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归类的申报要求
1、海关总署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的,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和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在报关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对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三、归类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