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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应纳税额的计算(1)

2012-09-08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界定:

  1.销项税额时间界定:

  关于销项税额的“当期”规定(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的要求是:销项税计算当期不得滞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时间:教材第九节“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3)扣税凭证丢失后进项税额的抵扣(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三)扣减当期进项税额

  1.进货退回或折让

  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缴增值税,按偷税论处。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用途改变的税务处理(上节讲过)。

  (四)进项税额不足抵扣处理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0,余额留抵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六)欠缴增值税、又有留抵税额处理

  1.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2.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拖欠的查补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应纳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的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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