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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商法模拟试题三(附答案)(2)

2012-09-04 

四、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计20分。

  1给付不能

  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2参加承兑

  参加承兑:是指在汇票到期日前,由于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承兑或付款、付款人或承兑人受破产宣告等场合下,为了防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及为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一般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加入票据关系参加承兑,以保全票据的信用的行为。

  3附加险

  附加险:保险人应被保险人要求,承担各种外来原因导致的损失,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

  4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当被代理人的言词或行为导致第三人合理认为代理人具有某种权限,并根据这些权限同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时,代理人就具备了表见代理权限。

  5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指诉讼代理人基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五、问答题:简述题2个,共计10分;论述题1个,计10分。共计20分。

  (一)简述题

  1简述追认代理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考试大网

  答:所谓追认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或一个人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但却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法律行为,如果事后被代理人承认或者批准这种行为,即为追认代理。追认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代理人必须声明他的行为是以某个确定的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2)被代理人在代理人的行为期间和追认代理期间必须具有授权该行为的能力;(3)被代理人必须在第三人撤回该行为协议前进行追认;(4)被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法;(5)被代理人在追认代理权时,必须对该行为的具体事实有充分了解。

  2简述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

  答: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承担的义务:(1)提供适航的船舶,即做到船舶的适航性;(2)管理和安全运送货物,即做到船舶的适货性;(3)交付货物,即船舶到港后将提单上载明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托运人应承担的义务:(1)向承运人提交托运货物;(2)向承运人支付运费;(3)提取货物,即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习惯或承运人公告、通知及时到指定地点凭单提取货物。

  (二)论述题

  试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分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两种情况。

  首先,内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内国裁决在内国境内的承认和执行;一是内国裁决在外国境内的承认和执行。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以及民事诉讼都普遍承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国仲裁裁决在内国境内具有与内国法院作出的确定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都明确规定,必要时内国法院或其他有执行权的机构可以基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按照与执行内国法院确定判决同样或类似的方式予以强制执行。当内国仲裁裁决需要到国外执行时,根据各国有关立法的规定,一般都授权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允许有关当事人直接向与本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强制执行的协助。

  其次,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承认需要一系列的条件。

  根据各国仲裁立法和民事诉讼的规定,这些条件有:

  (1)必须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关裁决是有关仲裁庭在管辖权范围内作出的裁决;

  (3)作出有关裁决所依据的仲裁程序符合有关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的规定,或在没有这种仲裁协议的规定时,不违反原裁决国的法律;

  (4)有关的仲裁程序为被执行人提供了适当的辩护机会;

  (5)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仲裁决定应该是确定的裁决;

  (6)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7)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与内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外国仲裁裁决要在一个国家境内得到承认与执行,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一般为:由有关当事人向执行地国家的法院或其他有执行权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其进行审查,确认有关外国仲裁裁决符合内国法所规定的条件以后,发给执行令,然后由该内国法院或有关主管机构按照执行内国仲裁裁决同样的方式和程序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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