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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商法模拟试题二(附答案)(3)

2012-09-03 

四、名词解释:每个4分,共计20分。

  1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2中止合同

  中止合同:是指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3无合同无责任原则(指产品责任法)

  无合同无责任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因其产品瑕疵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而承担的责任以其与消费者订有合同为前提。

  4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在一定条件下,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通过行政程序允许第三人使用有关专利的一种专利实施方式,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例外。

  5国际商事和解

  国际商事和解:指在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约定在自愿谅解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条款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充分协商,自行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的活动。由于其在诉讼法上的意义的不同,和解可分为诉讼外的和解和诉讼中的和解。

  问答题:简述题2个,共计10分;论述题1个,计10分。共计20分。

  (一)简述题

  1简述违约责任成立的条件及两大法系对此规定的差异。

  答: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一项违约责任的成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成立原则上应具备四个条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3)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4)行为人的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允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属违约。不管允诺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均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成立。

  2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答:产品责任法的作用主要是:

  (1)迫使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2)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论述题

  简述《销售合同公约》对减低价金和计算损害赔偿额作出了如何规定?

  答:减低价金是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在买方未支付价金或订金等费用的情况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际补进时买方可以索赔的金额是:

  替代货物价金-合同价金+因卖方违约而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在此要注意的是:买方必须是在宣告撤销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并以合理的方式购进与合同标的物一致或者类似的替代物。

  (2)如果买方在撤销合同之后,没有实际补进替代物,而此项标的物又有时价时,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因不同情况而处理。

  第一,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前,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

  买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标的物的时价-合同价+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第二,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后于使用过程中,发现货物有严重瑕疵而依法解除合同时,买方可索赔的金额是:

  买方接收货物时标的物的时价-合同价+因卖方违约而给买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损失。

  上述的时价是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通常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3)其他情况下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法:

  因一方违约对受害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受害方依据合同可预期获得的利润。

  但在采用此种计算法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可预期获得的利润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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