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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经济法》辅导:合法撤回和抽逃出资

2012-09-01 
合法撤回和抽逃出资难点辨析

  一、合法撤回出资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二、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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