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留存收益
1.设置的科目
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并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项盈余公积及其使用情况。
企业未分配利润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未分配利润”等明细科目。
2.核算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期初贷方余额为年初的未分配利润,当年的净利润计入贷方,两者之和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已经分配的利润计入借方,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已经分配的利润即为本年的未分配利润。
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对于未弥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也可以用盈余公积补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