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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难点突破详解--第一章(1)

2012-08-20 
第1章 经济法总论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2010年单选题】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提示】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2011年单选题】

  关于经济法的渊源,考生可以从制定主体的角度理解和归纳,列表说明:

  表1.1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

制定主体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行、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

  二、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2010年多选题】

  1.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表1.2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受制主体

规制主体

例如: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它们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例如: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提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尽相同的。

  【例题2·单选题】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提示】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和职责均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有专门的规定,是以立法的形式体现的。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但是,在经济法领域,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

  【提示】例如设立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需要遵守《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关于设立条件的规定,而如果仅是开小摊卖煎饼的,不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卖煎饼的主体进行资格要求,只要遵守一般的工商法律、法规即可。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有所不同,体现在“两个强调”上,一是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二是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2)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律制度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和资质条件等做出专门的限定。

  【提示】例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证券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如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这便是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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